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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太原生活垃圾桶更新时间:2018-12-08 10:44:46
12月6日,记者从太原市人大获悉,太原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分为八章,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划和设施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逐步建立差别化的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条例》指出,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处理的要求进行分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
太原市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产生太原生活垃圾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科技创新,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等手段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再.生资源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条例》规定,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太原生活垃圾桶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和分拣中心。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此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等原则,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鼓励减少或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条例》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太原生活垃圾桶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党政机关、学校、广播电视、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此外,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园林绿化、林业管理单位应当建设处置设施,对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生活垃圾
分四类投放
《条例》明确,太原市生活垃圾分四类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固体废物;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
易腐垃圾,是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固体废物;
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
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相应标识的太原生活垃圾桶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废旧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放置于指定区域;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实 行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和自管住宅区,本单位为责任人;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机场、车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河湖水域、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其他不能确定太原生活垃圾桶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生活垃圾不分类投放
将受罚
《条例》规定,对违反太原生活垃圾桶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将家具、废旧电器等垃圾投放到指定区域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太原生活垃圾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能尽到监督职责,致使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没有资质的收运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或者建立台账后不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未按时分类收集太原生活垃圾桶至规定场所或者将生活垃圾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车辆未标识运输垃圾类别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未按照处置规范对已分类的太原生活垃圾桶进行分类处置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太原生活垃圾桶分类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